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名称为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英文名称:YanBian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缩写为YBUEF。
第二条本基金会是利用慈善财产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非营利性、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力于公益慈善事业,加强延边大学与校友、国内外各界的广泛联系与合作,接受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全面支持与推动延边大学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学校投入。
第五条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吉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公园路97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奖教、奖学、助学等项目;
(二)资助有益于拓展学生综合素质的各项活动;
(三)资助有益于加强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人才培育及引进项目等;
(四)资助教学研究、科学与技术研究项目;
(五)资助学校召开的学术会议或优秀教师及学生参加学术会议等;
(六)支持教学与研究设施的改善(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八条本基金会由22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二)热心教育事业,关心延边大学发展;
(三)在教育、企业、金融、科技、文化、艺术等领域享有较高威望或热心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四)在各地校友分会活动中业绩突出;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吉林省教育厅、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吉林省教育厅、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权利:
1.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基金会各项活动的知情权;
3.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指导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二)义务:
1.履行章程、执行决议;
2.出席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
3.积极完成本基金会委托的事务;
4.切实维护本基金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和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本基金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特殊情况下,可采取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召开。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吉林省教育厅分别选派;
(二)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查并经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且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六)聘用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聘请法律顾问,负责本基金会相关法律业务。
第四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经延边大学机关党委批准设立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党支部。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支部要发挥团结凝聚群众,保证正确政治方向的作用;支持基金会负责人依法行使权力;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十一条基金会党组织工作情况应报延边大学机关党委;基金会党的建设情况须报省社会组织党工委备案。每年3月31日前,将党组织工作情况报省社会组织党工委。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延边大学机关党委和省社会组织党工委。
第三十二条本级党组织设支部书记一名、组织委员一名、宣传委员一名。党支部书记列席基金会理事会议。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场所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财产、公益慈善项目的管理使用和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接受慈善捐赠应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并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应当向社会公开章程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慈善捐赠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约定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因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重大慈善项目是指单项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及慈善项目。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定期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制度规范,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保证慈善项目的信息完整。
第四十七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如有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行为,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并要求退还已资助资金。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自觉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和会计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业务及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理事会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增减和结余情况。
第五十二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四条本基金会通过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年度检查后,每年3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指定的媒体或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与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终止决定,须经理事会决议。终止决议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查。经吉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本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前,应当在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吉林省教育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吉林省教育厅和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慈善目的:
(一)用于学校公益、慈善事业;
(二)资助其他社会慈善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决议。修改决议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吉林省教育厅审查。经吉林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5日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自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