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2007年5月20日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本管理方法。
一、基金来源
1、延边大学捐赠;
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3、将本基金会的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募集
1、基金的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通过广泛宣传,动员海内外关心和支持我校的有识之士、公司、集团和校友自愿为我校事业发展出钱出力。
2、严格规范接收捐赠手续。接收捐赠工作,由延边大学教育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接收捐赠过程要按照程序执行严格的钱物交接、保管和财务审计制度。接收捐赠后,基金会办公室向捐赠者出具合法凭证,颁发证书或感谢牌。
三、基金使用原则
1、基金母本由学校已有的各种捐赠基金和不定向捐款构成。母本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定向捐款由基金会按捐赠意向实施。不定向捐款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由基金会按照审批项目执行。
2、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3、本基金会通过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四、基金使用范围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为:
1、资助在校贫困学生;
2、奖励教学、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延边大学教师、学生和职工;
3、资助有益于学校建设的研究和其他项目;
4、利用本基金会的基金资助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五、基金使用审批
1、基金会每年十一月以前编制下一年度的预算计划,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基金会办公室按计划督办实施。
2、对资助项目,基金会办公室有权组织专家对项目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基金会办公室除提出整改意见外,对严重违背协议者,可建议理事会停止资助并收回资金。
3、项目资金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审批后,基金会可先执行,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六、基金管理
1、教育基金会单独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基金会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募集的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执行。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会(或学校相关部门)签署的捐赠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