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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说明
2013/05/07 阅读次数:

日前,吉林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公布201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的通知》(吉财税〔2013151号),我会再次获得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了便于企业了解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现做如下说明。

一、什么是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概念。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年度会计利润。

三、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概念。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概念。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由本会申报,经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和吉林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

六、举例说明

企业某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则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万元×12%=12万元。如果该企业通过社会团体捐款6万元,那么这6万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如果捐款13万元,那么多出的1万元仍需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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