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公布2012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的通知》(吉财税〔2013〕151号),我会再次获得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为了便于企业了解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根据财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现做如下说明。
一、什么是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概念。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年度会计利润。
三、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概念。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概念。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是由本会申报,经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和吉林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
六、举例说明
企业某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则该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为100万元×12%=12万元。如果该企业通过社会团体捐款6万元,那么这6万元就不需要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税;如果捐款13万元,那么多出的1万元仍需缴税。